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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化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试行)

    [日期:2023-06-12]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化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化学重点实验室立足应用基础研究,注重学科交叉,融入国际前沿,面向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正朝着建设开放型、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的目标前进。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在生态环境领域研究优势,为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创造条件,以促进环境科学与技术发展。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并通过部分资助、合作科研、提供仪器使用和技术服务等方式,欢迎国内外从事科研、教学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本指南资助领域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也欢迎科研人员以访问学者身份自筹经费到本实验室开展短期研究。

第四条 开放课题基金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的课题提供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领域

第五条 本实验室重点资助两类开放课题:

() 使用本实验室设备完成,且符合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科研课题。例如,已经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它资助,需要使用本实验室设备,或经费不足的研究课题。一般情况下,本实验室只资助机时费。实验室重点支持在技术、方法上有创新的课题。用常规技术进行日常样品测量的,属于技术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不在开放课题资助范围内。

() 符合本实验室研究方向,在近期优先资助领域内的探索性课题。实验室可作为开放课题给予启动性支持,以利于开展预研,取得初步成果与实验数据,为进一步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它国家科研计划资助创造条件。

第六条 资助领域:本实验室开放基金主要资助环境科学与工程领域的研究课题。

第三章 开放基金申请条件

第七条 开放课题基金申请者应具有一定研究经历。

第八条 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课题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向重点实验室报送《申请书》一式 2 份。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参见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课题申请的审批机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价结果及综合条件,决定是否给以资助及资助的额度。

第十四条 课题申请得到批准后,将在一个月内通知项目负责人,获准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凭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开放基金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专用小型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第十六条 与资助项目直接相关的学术活动费(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和调研费)。

第十七条 使用本实验室内部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应交纳维护运行费与折旧费、水电费与管理费、公共性开支(如出版印刷费、会议费、评审费等)。

第七章 开放基金使用及课题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 2 年(以获准资助项目的合同为准),申请经费额度在 4 万元以内。

第十九条 实行课题负责制。课题负责人负责研究工作组织、经费使用和成果提交。课题经批准后,征得课题负责人同意由实验室指派若干本实验室科技人员参加课题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课题经批准后,根据研究计划,申报工作计划,经实验室统筹安排后,通知来实验室工作具体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终填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申请者在课题完成之后,须在 3 个月内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结题报告,简要说明所取得成果、尚存在问题,以及对重点实验室开放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课题如无法按期完成或要求变更计划,须提前一个月向重点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利用开放课题基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用品等归本实验室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各项开支标准,均按现行国家和内蒙古师范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课题结束后,所余经费归入实验室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的经费开支,重点实验室主任有权制止并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是由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其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各类成果和奖励,都应标注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化学重点实验室资助字样,鉴定成果和申报各类奖励时、取得的专利、经济效益等其它成果也须及时告知本实验室(写进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并送本实验室副本一份。

第二十七条 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或与本实验室合作研究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享。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研究的课题,研究成果属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成果上报或发表文章时,以注明或以致谢形式说明得到本实验室协助。

第二十八条 对于课题执行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将在继续申请时予以优先资助: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资助者;与本实验室合作发表高水平论文、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内一级学会会议特邀报告者;与本室合作获省部委二等成果奖以上的 主要贡献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