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化学重点实验室成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实验室教师集中力量研究和开发,实验室成果进行年终考核,制定成果考核标准,用于奖励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实验室成果奖励原则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化学重点实验室考核人员22名。
第三条 实验室奖励总分值 250 分,其中,实验室主任 20 分,副主任 25 分,共 45 分。实验室其他人员总计 205 分。
第四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参与实验室活动每人均有基础分 5分。
第五条 剩余分数,每人根据论文质量和篇数等成果计算分值。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成果计分办法
第六条 成果计分公式
Q(总分值)=实验室发表 SCI 一区总篇数*6+ SCI 二区、国家卓越期刊总篇数*5+ SCI 三区、四区总篇数*4+ EI 源刊、CSCD 总篇数*3+ 北大核心期刊总篇数*2+一般期刊总篇数*1+国家项目总数*5+内蒙古项目总数*2+校级(厅级)项目总数*1+发明专利数*4+实用新型数*2+专著总数*4
Q(总分值)的计算不包括焦燕、代钢和杨文柱的文章项目等成果。
N(单位工作量的分值)= (205-95) /Q
个人分值S 按下式计算:
S=5(基础分)+∑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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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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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S 论文+S 专利+ S 专著 |
S 论文=N×SCI 分值×篇数+ N×国家卓越期刊分值×篇数+N×(EI和CSCD)分值×篇数+ N×北大核心期刊分值×篇数+ N×一般期刊分值×篇数
第七条 计分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