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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化学重点实验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23-06-12]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化学重点实验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经费预算和管理,保证经费运行透明、公正和公平,推动实验室建设、运行和发展,保证预算及时执行。

第二章 经费使用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都要符合上级和学校各项经费管理规定,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条 使用政府专项财政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理使用和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实验室开展协同创新各项活动,包括人才队伍培养与建设、创新团队培育与扶持、优秀青年人才培育、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基金设立、日常运行管理等开支。

第四条 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超定额办公科研用房使用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其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含对外开放课题经费中列支的购置改造费)比例不能超过开放运行费的10%。

第五条 实验室自筹资金除可用于上述开支外,主要用于实验室或平台(产业化基地)的建设和各项科研业务。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规定

第六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协作费、咨询费、人员经费等,具体内容与国家相关规定经费管理办法相一致。

第七条 项目组立项时计划安排的仪器设备费,须用于仪器购置或仪器的维护,设备费应从项目经费中单列管理,资产管理权归实验室所有。凡购买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必须提交论证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委员审核,实验室管理委员批准后,方可办理购置手续。

第八条 协作单位研究费用和邀请校外专家和合作研究人员费用等,以签订的合同或联合申报的经费分配方案为依据,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批后转拨外单位。

第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设备费、加工费等,应提交科研协作合同、设备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作为报账凭据。各项开支应按时在本实验室签署意见后,在内蒙古师范大学财务处报帐,对于开放课题相关费用,凡文章署名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化学重点实验室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至校财务处报帐。

第十条 经费使用部门和个人使用经费后,必须按时到实验室财务处部门报账,经费使用发票原则上必须在年内报账,如有特殊情况,经实验室同意之后才能报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