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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化学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规章

    [日期:2023-06-12]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化学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环境科学与工程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水平专家组成,同时也吸收学术上有创新、开拓精神的年轻学者。

第二条 本届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同行专家学者9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委员8人。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

第四条 审定开发项目指南,评审开发项目及建议项目资助金额。

第五条 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检查实验室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经费使用。

第六条 审定实验室工作总结和年报。

第七条 组织在本实验室内完成的论文答辩和成果鉴定。

第八条 审查和建议与实验室有关的重要学术活动,对实验室主任及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向上级领导反映并提出改进实验室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第九条 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议。

第十条 每年进行一次项目评审,可采用会议或通讯方式。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国内委员出席的会议上,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通过讲学、短期工作、共同培养研究生等多种形式参加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为之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