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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化学重点实验室公共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日期:2023-06-12]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化学重点实验室公共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共实验平台具备良好实验条件和适宜科研环境,地点位于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四楼拥有六个公共仪器室,三楼四个公共仪器室,物理楼一楼四个公共仪器室。这些公共实验室,在使用中需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障公共实验室顺利运行。

                第二章 公共实验室使用规章制度

第二条 公共实验平台管理的实验室,为放置院内公用仪器的环境设施与房间。

第三条 所有公用仪器均由公共实验平台统一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仪器操作、培训、管理及养护等工作,定期检查仪器使用状态。

第四条 进入实验室内,任何人员均不得从事与科研或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就餐、会客及娱乐等。

第五条 所有使用公用仪器的师生,在进入实验室后,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仪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使用仪器。

第六条 对违反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并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使用人员,仪器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对公用仪器的使用。

第七条 对实验室锁具和钥匙管理,钥匙不得自行配置或转借他人。

              第三章 公共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仪器使用人员进入实验室后,需按照规程正确使用和操作仪器,不得将和实验无关物品带进实验室。

第九条 仪器设备摆放,要按照仪器使用条件进行安排布置,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安全运行,以不影响仪器使用为宜,不能无故随意搬动。

第十条 周末、节假日和晚间需做实验者,必须能独立熟练操作仪器,由实验者本人及导师签署《钥匙借用申请》。需经仪器管理人员同意并确认资质后,审查发放专用钥匙进入实验室。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如有参观需求,须经学院或公共实验平台批准后,由专人接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参观。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及药品存放时,要注意选择合适存放位置并上锁保管,同时做到使用记录明确。

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及药品在取用时,要轻拿轻放,避免危险品间相互接触,以免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部分实验室内备有灭火器,需明确放置位置及使用步骤。

第十五条 实验结束后,应做好仪器设备和实验环境清洁和整理,做好电、水、气、化学药品及门窗检查。确保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工,防火、防盗、防事故。

                第四章 实验室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均配有卫生责任负责人,落实卫生责任制,应定期清理实验环境,保持整洁。

第十七条 实验室内实验台面、窗台面、地面,均禁止乱堆杂物,设有专用污染废物桶,不得随地乱扔实验废弃物。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摆放整齐并定期维护,大型设备应统一配有防尘罩。普通实验用品和药品应摆放整齐有序,定期清理。

第十九条 部分实验室为洁净级人工环境设施,进入者须更换专用实验服装和拖鞋方可进入,以维护实验室洁净。

第二十条 使用实验仪器者,须在指定工作台面上操作,不得随意占用其他工作台面,并注意区分污染区。

第二十一条 使用实验仪器者,有维护室内卫生义务。实验完毕,应清洗实验仪器和器皿,并恢复原位,做到水池内无杂物。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公布的环境保护法规,处理好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不得随意乱倒、乱放、乱排。

第二十三条 对不遵守卫生管理制度造成污染者,要批评教育,造成人身危害的要追究责任事故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