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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化学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3-06-12]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化学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保障实验室科研和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建立学院、实验室、实验人员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

第三条 各实验室设有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工作。安全员经过培训,具备一定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 对首次进行实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五条 实验室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实验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形成制度,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


第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采取积极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及时上报。

第七条 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气;查仪器设备)。

第九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以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严格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条 实验室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一条 实验室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计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操作和实验时,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对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有充分认识,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四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仪器设备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学院和实验室管理人员批准。

第二十条 注意大型仪器设备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一条 根据仪器设备性质,配备相应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人管理,管理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个人应照价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